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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互联网平台非法“荐股软件”背后的金融诈骗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证券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张某是某证券公司的一位老客户,平日里作风谨慎。一日,张某在其QQ上收到信息,营销其加入某证券投资QQ群,张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了该QQ群。不久,该QQ群发布信息推荐使用“自主开发”的荐股软件,张某要求试用一段时间,其后张某通过该软件略有获利。试用期结束后,对方告诉张某,成为其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投资信息,获得高额的回报,只需要事先缴纳1万元的会员费。张某在高额回报诱惑下,决定缴纳会员费并投入10万元,使用对方“自主研发”的荐股软件进行操作。不久,张某亏损了2万元,加上1万元的会员费,平日里谨慎的张某因一时贪念就损失了3万元。

  手法分析:荐股软件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优秀的荐股软件可以让投资者及时掌握比较全面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专业投资建议。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销售和使用荐股软件相关法规不熟悉的情况,推出虚假的“荐股软件”欺骗消费者。不法分子推销虚假“荐股软件”时往往进行夸大宣传,吹嘘软件的“神奇”功能;甚至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欺骗投资者的目的;有的不法分子声称荐股软件只是工具,“要做好股票,就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由专家指导”,进一步欺骗投资者。

  投资者风险提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正式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且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因此,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事先了解或查询销售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查询,防止上当受骗。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第三点规定: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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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