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增加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专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账户。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转。
专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与信用第三方存管银行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指投资者可融入资金买入(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融券卖出)的证券。
指可以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划转到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中进行普通买卖的证券,称为担保证券(或称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是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如: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将全额计算保证金金额,即折算率为100%)
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一)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可买入市值=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 (二)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可卖出市值=保证金/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证券与资金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简而言之,维持担保比例为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率。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允许从事证券交易的个人和机构,其中个人投资者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从事证券交易已满半年且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投资者普通账户资产不低于公司及监管规定的最低资产要求; (四)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受能力,且无重大的违约记录等情形; (五)不属于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范畴。 (六)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投资者主要的融资融券交易操作指令有:“融资买入”、“卖券还款”、“直接还款”、“融券卖出”、“买券还券”、“直接还券(现券还券)”、“担保品买卖”、“担保品转入、转出”等委托指令。 (一)融资交易指令:“融资买入”:投资者融进资金买入融资标的证券,成交后形成融资负债;“卖券还款”:投资者卖出证券偿还融资负债、利息及费用;“直接还款”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融资负债、利息及费用。 (二)融券交易指令:“融券卖出”:投资者融入并卖出可融券标的证券,成交后形成融券负债;“买券还券”:投资者买入负债对应券种偿还融券负债以及融券费用;“直接还券(现券还券)”使投资者使用自有证券偿还该证券的融券负债。 (三)担保物划转指令:“担保物转入”与“担保物转出”: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的担保品的提交或返还。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尚未了结融资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优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负债。
当投资者未能按规定补足担保物、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证券公司将根据与投资者在合同中的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投资者追索。如:投资者因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又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负债等。关于强制平仓中维持担保比例的调整,以监管部门及证券公司的最新公告为准。
(一)普通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均存在,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等,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交易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 1、投资亏损放大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具有财务杠杆作用。较之普通交易,在收益放大的同时,亏损也随之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不能按时清偿债务,触及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或其它特殊情况,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如果融入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会造成经纪损失。 上述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尽事宜请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合同条款。
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 港股通,是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即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
一是沪港通业务充分借鉴了市场互联互通的国际经验,采用较为成熟的订单路由技术和跨境结算安排,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证券交易服务。 二是沪港通业务实行双向开放,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和股票ETF,香港投资者则可通过沪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和股票ETF。 三是沪港通业务实行双向人民币交收制度,内地投资者买卖以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并以人民币交收,香港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四是额度控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五是两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可以买卖的对方市场股票和股票ETF限于规定的范围。
总体上,沪港通与QFII、QDII制度具有一定共同之处,都是在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为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资方式,加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而作出的特殊安排。在具体制度安排上,沪港通与QFII、QDII又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是业务载体不同。沪港通是以两地交易所为载体,互相建立起市场连接,并对订单进行路由,从而实现投资者跨市场投资。QFII等是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载体,通过向投资者发行金融产品吸收资金以进行投资。 二是投资方向不同。沪港通包含两个投资方向,分别是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市场的沪股通,以及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的港股通。QFII等则都是单向的投资方式。 三是交易货币不同。沪港通投资者仅以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不论是内地投资者还是香港投资者均须以人民币进行投资。QFII的投资者以美元等外币进行投资。 四是跨境资金管理方式不同。沪港通对资金实施闭合路径管理,卖出股票获得的资金必须沿原路径返回,不能留存在当地市场。QFII等买卖证券的资金可以留存在当地市场。 这样看,沪港通与QFII、QDII存在一定差异,且不会对后者等现行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为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沪港通业务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扩大两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是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沪港通有助于提高上海及香港两地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内地投资者重要的境外投资市场,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三是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沪港通业务既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股票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当港股标的证券不再满足港股通证券范围时,会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证券,港股通标的调出后,则该标的证券禁止买入,只允许卖出。
建议投资者按以下路径进行查询:上交所官网-服务-沪港通-港股通信息披露-港股通标的证券调整信息,可以直接查看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调整情况。
深港通,即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深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深股通: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深交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 港股通:即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
深交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是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China Innovation Market Service Company Limited)。
深港通的建立,将进一步扩大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的规模,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加强内地与香港合作,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是有利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竞争力。建立深港通将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内地市场的渠道,优化内地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地资本市场规模,提升内地资本市场的国际地位; 二是有利于丰富内地投资者财富管理渠道。建立深港通将实现内地投资者直接进行跨境证券投资,为内地投资跨境配置资产和分享联交所优秀上市公司经营成果提供多元化的渠道; 三是有利于深化两地交易所合作,共同提升竞争力、提升服务水平。建立深港通将丰富两地市场的交易品种,两地交易所在发展上可实现互为补充、互相支持,最终实现互惠共赢; 四是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投资者以人民币作为交收货币,既方便内地居民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用途,形成人民币资金在深港之间有序流动的良好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深股通股票范围包括:1.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且在股票调整考察日前六个月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上市交易日计算):(1)日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2)日均成交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剔除全天停牌交易日);(3)全天停牌天数占总交易日天数的比例低于50%;2.A+H股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上述股票不包括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以及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港股通股票范围包括:1.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2.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3.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十二个月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不低于港币50亿元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4.A+H股上市公司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上述股票不包括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A股风险警示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投资者可登录深交所官网深港通子网站(http://www.szse.cn/szhk)“港股通业务信息-标的证券名单”栏目查询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情况。
内地和香港股票ETF在交易机制上存在一些差异,例如: (1)交易机制:当前纳入互联互通的内地股票ETF实行T+1交易机制;香港股票ETF采取T+0交易机制。 (2)涨跌幅限制:内地股票ETF的涨跌幅限制比例通常为10%,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比例股票的指数型ETF,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香港股票ETF无涨跌幅限制。 内地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ETF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了解和掌握港股通ETF交易特有的规则,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ETF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期权(option),是一种选择权,赋予期权买方以约定价格在约定时间购买或者出售约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权利,但并没有必须购买或出售的义务。 从交易的角度看,购买期权合约的一方称作买方(或多头),而出售合约的一方则叫做卖方(或空头)。买方是权利的受让人,而卖方则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期权的买方在该项期权规定的时间内拥有选择买或不买、卖或不卖的权利,他可以实施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而期权的卖方则只负有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 从本质上看,期权是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期权买方为了得到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即权利金(premium)。
(一)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是期权合约中规定的,期权持有人行使权利时可买进或卖出的资产。标的资产主要有股票、股指、外汇、利率、债券、实物商品等。 (二)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是指合约规定的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价格。在行权日,无论标的价格上涨或下跌到什么水平,只要期权买方要求执行该期权,期权卖方都必须以此行权价履行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到期日 到期日是期权的最后有效日,是期权买方可以行权的最后日期。对于欧式期权,到期日与最后交易日、行权日通常是同一天,其中,最后交易日是期权可以交易的最后日期,行权日则是期权买方可以行权的日期。 (四)行权时间 行权时间是合约规定的可以行使权利的时间。例如,美式期权的行权时间为到期日前的任意一个交易日,欧式期权的行权时间则只有到期日那一天。 (五)交割方式 期权的交割方式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如果某一期权的交割方式是实物交割,那么在交割时,期权行权双方需进行资金和现货的交割。如果某一期权的交割方式是现金交割,那么在交割时,期权卖方将按照约定向期权买方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差额。
从期权买方的权利内容来看,期权可以分为认购期权(call options)和认沽期权(put options)。 认购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向期权的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将有权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一定数量的期权合约规定的标的资产,但不负有必须买进的义务。而期权卖方有义务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应期权买方的要求,以期权合约事先规定的价格卖出期权合约规定的标的资产。 认沽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向期权的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即有权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卖出一定数量的期权合约规定的标的资产,但不负有必须卖出的义务。而期权卖方有义务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应期权买方的要求,以期权合约事先规定的价格买入期权合约规定的标的资产。
按行权时间来看,可以分成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 欧式期权只允许期权买方在到期日当天行使购买(如果是认购期权)或出售(如果是认沽期权)标的资产。 美式期权允许期权买方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任一交易日行使购买(如果是认购期权)或出售(如果是认沽期权)标的资产的权利。
按标的资产不同来看,期权可以分为个股期权、股指期权、利率期权、外汇期权和商品期权等。 其中,个股期权的标的资产是单只股票,期权买方在交付了权利金后取得在期权合约规定的行权日按照行权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一只股票的权利。
按照行权价与标的资产价格的相关关系,期权可以分为实值期权、虚值期权和平值期权。 实值期权,也叫价内期权,是指行权价与标的资产的当前市场价格相比较为有利(即如果立即行权可以获得相应收益)的期权。如果是认购期权,那么行权价小于标的资产价格的期权为实值期权;如果是认沽期权,那么行权价大于标的资产价格的期权为实值期权。 虚值期权,也叫价外期权,是指行权价与标的资产的当前市场价格相比较为不利(即如果立即行权将会导致亏损)的期权。如果是认购期权,那么行权价大于现行标的资产价格的期权为虚值期权;如果是认沽期权,那么行权价小于现行标的资产价格的期权为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也叫价平期权,是指行权价与标的资产的当前市场价格一致的期权。 举个例子来说,某ETF认购期权行权价格是2元,如果此时ETF的市场价格是2.5元,那么这一认购期权就是实值期权;如果此时ETF的市场价格是1.5元,那么这一期权是虚值期权;如果ETF的市场价格是2元,则期权为平值期权。
按照交割方式不同,期权还可以分为实物交割型期权和现金交割型期权。实物交割是指在期权合约到期后,认购期权的权利方支付现金买入标的资产,认购期权的义务方收入现金卖出标的资产,或认沽期权的权利方卖出标的资产收入现金,认沽期权的义务方买入标的资产并支付现金。现金交割则是指期权买卖双方按照结算价格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价差,不涉及标的资产的转让。
期权的内在价值由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关系决定,表示期权买方可以按照比现有市场价格更优的条件买入或者卖出标的证券的收益部分。打个比方,如果标的证券的现价为67元,那么行权价格为65元的认购期权,其内在价值就是2元(67元-65元)。 期权的内在价值反映的是权利金中来自期权本身的实值程度的部分,因此只有实值期权才有内在价值,平值和虚值期权都没有内在价值,期权的内在价值只能为正数或者0。
期权的时间价值是权利金中超出内在价值的部分。比如前面提到的行权价格为65元的认购期权,假设其合约价格为3元,那么,3元减去2元的内在价值,即为该合约的时间价值。 如果某一期权合约的时间价值为0,说明已到期。如果以2元的价格买入行权价为65元的认购期权并立即行权,与直接以67元买入标的证券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不过考虑到交易费用,直接买入标的证券会更合算。
在期权价值的基础上,市场对期权合约的供需关系决定了期权的市场价格,即权利金。从期权要素来看,期权价格通常会受到标的价格、行权价、合约到期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率等因素的影响。
新增股票期权合约品种进行合约新挂。包括认购、认沽,四个到期月份(当月、下月及最近的两个季月),五个行权价(1个平值、2个实值、2个虚值)组合共40个期权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加挂分为到期加挂、波动加挂、调整加挂三种情况。 到期加挂是指当月合约到期摘牌时,需要挂牌新月份合约,以保证场上合约有四个到期月份。 例如:2014年12月24日,当日合约有2014年12月、2015年1月、3月及6月四个到期月份的合约。2014年12月24日末,2014年12月合约到期摘牌。为保证场上股票期权合约保持四个到期月份,在下一交易日将新挂2015年2月到期的股票期权合约,使场上合约有2015年1月、2月、3月及6月四个到期月份合约。 波动加挂是指如果在合约存续期期间,合约品种由于价格波动导致实值(或虚值)期权合约的数量少于2个时,那么需要在下一交易日按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增挂新行权价格合约,保证实值(或虚值)期权合约至少2个。 例如:2014年12月7日,上证50ETF的收盘价为2.196元,此时场上最高行权价为2.30元。2014年12月8日,上证50ETF上涨5.28%,收盘价为2.312元。此时ETF行权价格间距为0.05元,根据收盘价靠档价确认此时的平值期权行权价为2.30元,在新行权价下,实值合约数量为零,需要加挂行权价为2.35元和2.40元的合约。 调整加挂是指当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时,除对原所有未到期合约进行调整外,还将按照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价格新挂合约,新挂合约方法同新增合约标的的方法一样。
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份额拆分合并等情况时,会对该合约标的的所有未到期合约作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合约调整日为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合约调整时,将按照合约标的除权除息后价格进行调整加挂。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系数=[ETF份额拆分(合并)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品种收盘价]/(前一日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调整系数;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例如:上证50ETF(510050)派发红利每份0.043元,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11月17日。交易所对所有以该证券为标的的期权合约进行调整。权益登记日11月14日上证50ETF收盘价为1.774元。调整系数=(1×1.774)/(1.774-0.043)=1.0248;新合约单位=10000×1.0248=10248;对于原行权价为1.800元的合约,新行权价格=1.800×10000/10248=1.756元。
在以下四种情况发生时,期权合约会被摘牌: 一是期权合约到期自动摘牌; 二是对于被调整过的期权合约,如果当日日终无持仓,则自动摘牌; 三是合约标的被调出,对应的期权合约如当日日终无持仓,则自动摘牌; 四是当合约品种发生终止或暂停上市,在合约标的停止交易前,交易所将所有未到期的期权合约交收日调整至终止或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行权日也相应调整至交收日前一交易日。
对ETF认购期权,在任一交易日,同一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合约(含备兑开仓)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超过该合约标的上市可流通总量的75%时,除另有规定外,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该类认购期权开仓(包括卖出开仓与买入开仓),但不限制备兑开仓。 当上述比例低于70%时,自次一交易日起解除该限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一)竞价交易; (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三)大宗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具体事宜详见上交所规定。证券公司可自行决定科创板股票是否纳入本公司融资融券标的范围。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三)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可以,市价申报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上交所按照每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主承销商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500股新股。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上交所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上交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上交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通过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上交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每个交易日9:30至15:05,收盘定价申报不纳入即时行情;15:05至15:30,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的申报及成交纳入即时行情。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收盘价、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数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买入或卖出的实时申报数量。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量、成交金额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股票当日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
“上交所对在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一)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二)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U”“W”特别标识在上交所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中显示,并在上交所网站展示。” 详细可点击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ib/trading/c/4844436.shtml链接查询《关于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内容。
您可登录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home/search/?webswd=科创板,具体查阅。您还可以登录上交所投教基地:http://edu.sse.com.cn/tib详细学习科创板业务知识。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证监会2019年10月25日宣布,将从优化发行融资制度、完善市场分层等多个方面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进行全面改革。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全国性公开证券交易场所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时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继沪深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与证券交易所相同,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和公开转让股份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信息、技术和培训等服务。
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各层级进入和调整条件,并据此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全国股转公司在各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股票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制度,以及不同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要求。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各市场层级分别揭示证券交易行情、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个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个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三板挂牌的股票的主要融资渠道,并非是IPO,主要为定向增发及股权激励,而通过这此类方式得到的三板股票的投资者可能并不满足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条件。所以股转系统另有规定此类投资者称为受限投资者。受限投资者指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可以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
(一) 本人带好身份证,临柜办理。请您在前往营业部前与营业部核实具体办理时间。 (二) 登录东方财富APP,在业务办理界面选择“新三板”菜单根据界面提示自助申请。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竞价方式为集合竞价,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创新层 | 基础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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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25次集合竞价;做市交易 | 5次集合竞价;做市交易 |
涨跌幅限制 | 跌幅50%,涨幅100%;做市交易不设涨跌幅 | |
动态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 无 | |
放开涨跌幅情形 |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摘牌整理期成交首日 | |
订单类型 | 限价申报 | |
临时停牌机制 | 无 |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流动性风险:与上市公司相比,挂牌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除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外,投资者还需认真获取和研判其他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我们诚挚地建议您,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了解更多新三板业务规则文件可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rule/reform_rules.html 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