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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套路贷”小知识

预防洗钱风险,助力金融安全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放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民间借贷行为的名义,通过一连串的“套路”手段,包括“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等方法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一系列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主要特征

  行为目的非法性: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套路贷”。

  债权债务虚假性: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进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贷”是假,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真,“借贷”仅是一个虚假表象。

  “讨债”手段多样性: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财物时,“套路贷”犯罪分子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讨债”,以此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犯罪分子借助公证,既有可能是为了之后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准备证据,也有可能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三、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

  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是“套路贷”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

  (三)单方造成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恶意讨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四、案例警示

  2017年10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丁某同田某某等成立“天诚公司”,以“违约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对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获利3.5万元,诈骗未遂8万余元。被害人黄某因不堪忍受债务而自杀(后经抢救暂无生命危险),被害人尹某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和抢劫。

  本案中的丁某同田某等成立了小额借贷公司“天诚公司”,并招收了4名业务员和催收员,开始营业。营业初期,丁某也一直宣称从事小额的借贷业务,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就可办理业务。

  丁某为受害人张某办理贷款时,张某提出要贷款8000元,两人口头协商好,贷款8000元,实际到手是5000多元,其他作为平台费用,分15期还款,每期还800元。但是张某在签借条时,却发现借条上债权人一处是空白,而且借款金额是20000元,询问后得知是行业内规定,还款时按照口头约定的还就行了。除此以外,丁某同样以行业规定为由,往张某的卡上转了20000元,让其扣除借款的5000多元后,将剩余的14000多元转回给自己。这其实就是在刻意制造银行流水,作为以后问张某讨要20000元借款的证据。

  按照口头约定,张某每周二需要往公司财务的微信上按时转账还款,但还到第二期时,张某资金紧张,和财务协商缓两天还款,得到了对方的同意。第二期还款日刚过,张某就被丁某告知出现违约情况,要求其根据借条上的金额,立刻还款2万元。

  本案中向丁某借款的黄某也遇到这个问题,写借条时,黄某听从丁某所谓的行业规定,签下了金额虚高的借据,丁某也承诺按口头约定还款即可,哪知丁某半路要求按照借条时间立即还款,还款金额虚高了一倍。

  黄某与丁某是老乡,黄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丁某借款2万元,并签订车辆抵押协议,约定还款24000元。后丁某得知黄某不能按时还钱,带人上门讨债未果,向黄某介绍了借款对象小田。提出由黄某向小田借款先将自己这里的借款平掉,后期黄某只需还款给小田,在时间上会有所充裕。黄某见其丁某拿不到钱不愿离开,只得向小田再次借款。

  之黄某向小田借款25000元,借条依旧虚高签了5万,借款期限三天,口头约定第二天开始还钱,没钱就每天还500元,持续2个月。约定后小田立即转了25000元到黄某银行卡上。黄某随即偿还丁某借款24000元。于是利滚利,黄某的债务莫名翻了一番,后来经不住还款压力,黄某在家喝农药自杀,索性抢救及时,没有生命危险。

  丁某案中,涉及到的多名被害人都或多或少都遭被追债时受到过恐吓,被害人尹某还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到殴打和抢劫。

  检察官提示:

  如果迫不得已需要借贷时要选择有资质、运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借贷过程中,贷款人提出要收取“保证金”、签订虚高借贷合同时,借贷人应当予以拒绝,因为一旦签订高额借条,日后当贷款人拿着这张借条讨债时就很被动。

  如果意识到自己不幸陷入‘套路贷’,不要再糊里糊涂地被犯罪嫌疑人带着去‘平账’以还清上一笔钱款,这样只会滚雪球似地欠下更多外债。应及时向警方报案。同时,受害人自己可以保留好相关语音,银行转账取现记录,平账证据线索等,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2020年9月21日(编)

(文章来源:央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