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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

  (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5月14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引导证券公司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以下均简称《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对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真实反映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促进证券公司持续提升投资者教育工作水平。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的结果,不代表对其业务发展状况、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报送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四家单位)建立联合评估机制,组成评估委员会,联合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内容

  第六条评估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基本要求的情况;

  (二)证券公司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体系的情况;

  (三)证券公司开展日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证券公司参与或配合四家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评估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基本要求,重点关注投资者教育工作内容、工作形式的多样性、创新性等情况。该项评估总分为10分。

  第八条评估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体系情况,重点关注成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配备工作人员和经费投入等情况。该项评估总分为20分。

  第九条评估证券公司开展日常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重点关注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开展投资风险提示、公示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等情况。该项评估总分为40分。

  第十条评估证券公司参与或配合四家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重点关注证券公司围绕自律组织及相关市场重点业务、产品或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市场培育或者参与、协助、承办投资者教育活动情况。该项评估总分为30分。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基准分为100分。根据附表《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确定的计分标准,相应加分或扣分,确定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评估计分。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在评估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经申请,可予以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一)证券公司建设运行投资者教育基地,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授牌的,根据授牌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适当加分。获得中国证监会授牌的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加2分,获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授牌的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加1分。评估期内,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加2分,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加1分;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加1分,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加0.5分。证券公司运行多个投资者教育基地的,可重复加分,最多加6分。

  (二)证券公司制作的投资者教育产品、举办的投资者教育活动等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每项获奖加1分,最多加2分,同一投资者教育产品或活动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计分。

  (三)证券公司开展推进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其他投资者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具有较广泛典型示范效应的,酌情加分,最多加2分。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实施年度评估,评估期为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按照证券公司自评、四家单位复评、评估委员会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评估期结束后,按照《指引》规定,对照《评估标准》的要求,对当期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自评。

  证券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原则上于每年4月20日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系统正式提交。填报信息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在证券公司自评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四家单位对证券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复评,确定复评结果 。  

  复评过程中,四家单位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专项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中如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未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情形,将对照《评估标准》的相关评估计分项目给予加倍扣分。

  第十七条评估委员会在复评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最终确定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计分由高至低,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A、B、C三个等次比例分别不超过被评估证券公司总数的30%、40%、30%。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特别薄弱,或因投资风险揭示不到位等适当性管理工作、网络投票工作在评估期内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当期直接评定为D等次。

  第十九条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系统定向告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系统提交异议。评估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

  异议期结束,四家单位将向参与评估的全体证券公司通报评估情况。

第四章评估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四家单位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为A等次的证券公司,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并组织相关证券公司交流,共享投资者教育工作优秀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一条四家单位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为D等次的证券公司,将通过组织参加培训等方式对其加强针对性指导,督促其改善投资者教育工作薄弱环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