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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年报系列 | 第十一期:在年度报告披露期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需要做哪些工作?

  

编者按

  为妥善做好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持续提升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小编整理了有关事项通知,欢迎大家学习查阅。

  在年度报告披露期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需要做哪些工作?

  主办券商应对所督导挂牌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并要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原件和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原件。主办券商应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督导人员,对照《挂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参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表》),对挂牌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填写并在上传挂牌公司年度报告时同步提交《审查要点表》。

  主办券商在审查挂牌公司年报时,应重点关注挂牌公司的财务及信息披露规范性,如财务信息是否真实,主要财务数据、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等;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募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用途变更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等;关注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如交易披露完整性、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定价公允情况等;关注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履行及披露情况;关注经营风险,如生产经营异常、重大未决诉讼、主要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等;关注未按要求披露的事项,如挂牌公司是否确因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不便披露某些信息,是否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等。

  主办券商发现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我司报告。

(文章来源:北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