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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5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中证协发〔2023〕19号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第五条关于网下投资者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网下投资者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的相关规定,现将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认定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

  (一)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的认定标准

  以两个月为一个监测期,任意两个投资者为一组,对监测期内每组投资者报价一致性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市场情况取报价一致性最高的前一定数量的投资者认定为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一组投资者在监测期内共同参与的项目数量明显较少的情况除外。网下投资者报价一致性从高到低排序的方式依次为:各组投资者报价高度相似的项目比例、报价高度相似的项目数量、报价相同的项目数量、投资者的报价时间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依次采取上述一种或几种方式对投资者报价一致性从高到低排序。

  其中,报价高度相似的项目比例是指该组投资者报价高度相似项目数量占该组投资者共同参与报价项目数量的比例。不同投资者在同一项目中报价相差一定金额之内的情形,视为报价高度相似。投资者在一个项目中所报价格超过一个的,任意一个价格与同组其他投资者任意一个价格高度相似,视为该组投资者在该项目中报价高度相似。

  (二)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的投资者比例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证券交易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以下简称首发证券)询价整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个监测期内应认定为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的投资者数量。原则上,一个监测期内首发证券报价集中度较高的项目比例越大,认定为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的投资者比例越高;报价集中度较高的项目比例越小,认定为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的投资者比例越低。报价集中度较高是指在首发证券网下询价中,报价最集中的几档价格对应的配售对象数量占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数量(最高报价剔除前)达到一定比例以上。

  基于主板与科创板、创业板投资者主体和数量的差异性,协会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和科创板、创业板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设定不同的投资者比例。通常情况下,科创板和创业板一个监测期内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的投资者比例分别不超过科创板和创业板参与首发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的5%;沪市主板和深市主板一个监测期内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的投资者比例分别不超过沪市主板和深市主板参与首发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的0.5%。

  二、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

  (一)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的认定标准

  以两个月为一个监测期,分别计算网下投资者监测期内每一个项目高价剔除、低价剔除的拟申购价格的偏离度(以下简称高价偏离度、低价偏离度)。网下投资者拟申购价格选取同一网下投资者在同一项目中全部报价最高档价格和最低档价格。

  根据网下投资者高价偏离度、低价偏离度的高低程度以及出现的频次设定监测指标,将符合监测指标的网下投资者作为监测对象。将监测对象符合监测指标的高价偏离度和低价偏离度的平均值从高到低分别排序,根据市场情况分别取高价和低价偏离度平均值最高的前一定数量的监测对象认定为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

  (二)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的投资者比例

  协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根据首发证券询价整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每个监测期内应认定为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的投资者数量。基于主板与科创板、创业板网下投资者主体和数量的差异性,协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设定不同的投资者比例。

  三、相关指标确定和调整机制

  协会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实践中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自律管理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和调整投资者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投资者比例。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进行监测监控,相关监测指标按照证券市场不同板块分别统计。协会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监测结果,发布网下投资者分类名单并开展分类管理。

  四、施行时间

  本适用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3号——关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试行)》(中证协发〔2021〕239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