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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强民事赔偿诉讼及诉调对接 支持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

  作为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公益性机构,近年来,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发挥专业作用,持续聚焦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资金占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资本市场重大典型案件,通过诉讼实践,对各类违法责任主体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有效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历年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共向人民法院提起各类民事追偿诉讼案件82起,支持约6万余名投资者获得赔偿近30亿元。同时,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从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委派调解案件7,900余件,调解成功5,800余件,投资者获赔近8亿元。

  2024年,投资者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大民事赔偿诉讼力度。目前,正在对上市公司(包括部分退市公司)的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9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

  下一步,投资者服务中心将继续做好资本市场重大违法案件的民事追偿工作,在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不断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责任主体的有力震慑,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服务中心

  典型案例介绍

  一、特别代表人诉讼

  1.“康美药业”案

  上市公司“康美药业”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在2016年至2018年虚增收入近300亿。2021年3月26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向法院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的52,037名原告投资者胜诉,获赔24.59亿元。

  本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投保机构提起的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强大震慑作用,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高效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开启了中小投资者维权救济新途径。

  2.“泽达易盛”案

  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存在欺诈发行、连续多年财务造假,2016年至2021年虚增收入5.6亿元。2023年7月21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向法院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2023年12月26日,本案以诉中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的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全额赔偿2.85亿元。

  本案是科创板成立以来投保机构提起的首单欺诈发行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在法院组织下成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和解第一案,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帮助中小投资者快速获赔,压实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为全面注册制保驾护航,提高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二、支持诉讼

  3.“匹凸匹”案

  上市公司“匹凸匹”2013年至2014年期间存在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事项等多项虚假陈述行为。2016年7月20日,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5月19日,本案获一审胜诉判决,法院支持投资者获赔233.89万元。

  本案是投保机构提起的第一单证券纠纷民事赔偿诉讼,也是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对依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具有重要意义。

  4.“联建光电”案

  上市公司“联建光电”2014年至2016年通过虚构业务、跨期确认业务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019年6月18日,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赔偿损失。2021年8月,本案获胜诉判决,投资者获赔9,164.94元。

  本案是投保机构提起的第一单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支持诉讼+损失测算+示范判决”案例,法院为投资者服务中心特设支持诉讼席位,委托并认可投资者服务中心子公司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做出的损失测算,并将本案作为示范判决,对后续平行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5.“恒康医疗”操纵市场案

  上市公司“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息优势,与私募机构合谋实施信息操纵,以市值管理之名操纵股价。2018年8月1日,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控股股东、私募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月15日,本案获二审胜诉判决,投资者获赔5,000余元。

  本案是投保机构提起的第一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也是《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支持诉讼并获胜诉的案件,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突破”。

  6.“退市金钰”案

  “退市金钰”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等。2021年4月,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将实际控制人列为第一被告。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均获胜诉,投资者共获赔16.27万元。

  本案是投资者服务中心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获胜诉的证券纠纷支持诉讼案例,且是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全国首单判令实际控制人承担第一责任的案件,压实了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使其不因公司退市而逃避追责。

  三、股东代位诉讼

  7.“大智慧”案

  2021年4月2日,“大智慧”公告已就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投资者赔偿约3.25亿元。2021年4月起,投资者服务中心两次发函督促上市公司向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追偿。因上市公司怠于履行追偿职责,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一件约86万元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于2021年9月10日提起诉讼,将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列为被告和第三人。2023年2月20日,控股股东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本案诉请损失,上市公司在股东代位诉讼的推动下就剩余赔偿款项向董监高追偿,提起衍生诉讼,控股股东当庭调解同意分四期赔偿上市公司全部损失,上市公司共获赔3.35亿元。

  本案是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及其衍生诉讼,投保机构的诉讼目的全部实现,通过股东代位诉讼向“关键少数”追偿,督促上市公司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ST摩登”案

  2022年7月,投资者服务中心关注到“ST摩登”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约2.4亿元且久拖不还,随后两次向“ST摩登”发函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向控股股东追偿,但上市公司怠于追偿。2022年9月9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将控股股东及三名主要责任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管)列为被告。2023年9月28日,本案一审判决胜诉,判令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归还占用资金约2.4亿元,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以及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对占用资金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本案二审已开庭审理完毕。

  本案是全国首单投保机构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追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等主要责任人对占用款项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警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大股东规范运作,有效纠治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9.“ST华铁”案

  上市公司“ST华铁”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方公司于2018年至2022年持续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达13亿余元。投资者服务中心两次发函请求上市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等起诉追偿。因上市公司怠于起诉追偿,投资者服务中心代位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提起诉讼,并将八家实际资金占用方、一家质押担保方和上市公司列为第三人。目前本案已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是首单资金占用涉巨额诉讼费的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案件,也是投保机构配合行政监管严厉打击大股东资金占用、推动健全行民刑立体化追责体系的典型案例。

  四、上市公司群体性纠纷调解

  10.“方正科技”虚假陈述纠纷调解案

  上市公司“方正科技”在2004年至2015年报中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法院进行损失测算,并作为示范判决,2019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4名投资者获赔26.75万元,同年8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至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将本案平行案件委派给投资者服务中心所属专门调解机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调解,目前2,078名投资者共计获赔金额1.06亿元。

  本案是全国首单示范判决,也是投保机构首次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法院进行损失测算,且是全国首例根据示范判决引导纠纷调解的案例,是“损失测算+示范判决+纠纷调解”的首次综合运用,对高效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具有积极影响。

  11.H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案

  H上市公司因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受到行政处罚。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对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2023年,北京金融法院将本案平行案件委派给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截至2024年6月,累计已完成714起案件调解,投资者获赔金额6,703余万元。目前本案平行案件仍在陆续调解中。

  本案是首次批量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总对总”在线调解系统,以“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方式化解的上市公司涉众型虚假陈述纠纷。

(文章来源:投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