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经监管部门备案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试点的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的业务。根据与客户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策略,试点机构可以代客户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试点机构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应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深入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向客户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
试点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收费项目和方式,与客户书面约定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年化标准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5%,以年费、会员费等方式收取费用且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除外。
试点机构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对基金销售费用的收取做出合理安排。向基金管理人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以客户维护费抵扣投资顾问服务费等方式避免利益冲突。
(一)标志着基金行业将从纯粹的产品销售为导向转向为客户需求服务为导向;
(二)有助于提升居民财富管理的服务能力,打破“基金赚钱、基民难赚钱”怪圈;
(三)有利于满足千人千面的个性化投资需求;
(四)促进个人资金及市场短期交易资金向中长期资金转化,推动权益投资发展。
(一)应当选择有基金投资顾问试点资格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投资顾问人员;
(二)应当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符合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三)应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了解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各项风险;
(四)应仔细阅读《策略说明书》,包括策略类型和结构、业绩比较基准、风险特征、适合投资者范围、投资范围、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费率等内容;
(五)签订《服务协议》时,要特别注意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投资顾问人员职责和禁止行为等内容。